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加大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监管执法力度,进一步提升我省安全生产监管效能和执法水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夯实筑牢安全生产基础,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监管执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执法。紧盯生产安全事故高发、易发、多发的重点行业领域和监管环节,找准影响生产安全稳定的关键问题、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点面结合,精准发力,加大监管力度,消除监管盲区,依法严格查处、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道路交通、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施工、燃气等重点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监管职责和本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参照《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重点监管事项清单》(附件1)制定本部门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对安全隐患较多、风险较大、问题较突出的重点环节,加强监管和执法检查。
二、全面履行监管执法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管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严格涉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审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本行业、领域特点编制执法计划和方案,明确监管范围,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专项检查,突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的监管检查,减少重复检查和指导性检查,增加专业性和针对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措施并跟踪督促整改进展。
三、严格规范监管执法。安全生产监管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主动公开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完善行政执法文字记录,扩大音像记录使用范围,全面客观地记录执法各环节情况,实现执法可回溯管理,减少执法争议,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质量。严格按照本部门制定公布的重大执法决定清单,由专门机构和人员对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确保执法合法。要加强证据意识,规范执法证据收集、审查和认定,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客观公正审查运用,确保案件事实证据确凿充分、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管相关部门要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定性,充分运用法律规定,严格依法予以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一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同时处以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应当予以并处,不得选择处以其中部分种类的行政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实施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分别给予处罚,不得仅选择其中一个较重的违法行为或者较为严厉的处罚种类给予处罚。
五、从严从重处罚突出违法行为。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求和本系统执法实际,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将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故意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一年内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事故情况;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等情节,列入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较高或者最高处罚档次,适用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标准。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应当从严从重处罚,不得混同一般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相关部门可以参照《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突出违法行为法定从重处罚清单》(附件2),梳理确定本系统应当从重处罚的事项清单。
六、从速有效移送涉嫌犯罪行为。安全生产监管相关部门要建立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机制,加强相关部门间的执法协作和案件移送监督,严厉查处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相关部门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修改完善本系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从源头上防止有案不移,逃避追究刑事责任。严格执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规定,相关执法部门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固定相关证据,立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移送。案件移送前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公安机关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生产经营活动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管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合理划分省、市、县三级监管执法职责,从执法实际和监管需求出发,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权和执法岗位配置,将法定监管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岗位,并明确相应的监管执法责任。开展常态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评议考核和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选择性执法、任性执法、过罚不相当、执法程序不当等违法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要严格依照《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安全生产监管相关部门和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
八、强化部门协作联动。建立由牵头部门为主、责任部门参与的跨部门执法检查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开放共享执法信息、证据材料等,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监管效率,确保不留安全隐患和盲区。安全生产监管相关部门应当协同解决监管执法职责交叉、执法事项不清、专业化执法力量缺乏等问题。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其他部门提供检验报告、认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测或者技术支持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不得推诿。
九、实施联合信用惩戒。安全生产监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信用主管部门联系,及时全面提供行政执法信息,完善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人员的信用信息。建立全省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失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依法实行市场禁入。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力,以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执法,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等活动,夹带、谎报、瞒报、匿报危险物品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核、进出口、出入境、授予荣誉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十、加强安全生产执法保障。各地、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坚决扛起安全生产政治责任,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放到重要位置,不随意干预执法活动,推动安全生产敢严管、真严管、长严管。安全生产监管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执法制度,强化专业监管能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保障投入,确保执法效果。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执法实际需求,配备执法装备和设施。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推动专业监管和执法力量向基层一线倾斜,加大培训指导力度,不断提升一线执法人员安全生产专业监管和执法能力水平。
附件1
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重点监管事项清单
序号 | 行业领域 | 重点监管事项 | 责任主体 | 主管部门 |
1 | 所有涉及安全生产的行业 | 1.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配备及规章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6.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7.安全设备情况; 8.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 9.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0.危险场所与一个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管理情况; 11.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1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 相关生产经营主体 |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
2 | 工矿商贸(冶金、机械、建材等八大行业) | 1.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情况; 2.吊运铁水、钢水与夜渣起重机的重要部件情况; 3.容器耳轴检测情况; 4.防积水情况; 5.应急排放和储存情况; 6.设备本体检查与检测情况; 7.水冷原件情况; 8.煤气柜防火间距情况; 9.煤气区域报警装置情况; 10.煤气设施煤气管道隔断和吹扫情况; 11.煤气管道隔断情况; 12.淘汰落后情况。 | 冶金行业生产经营主体 | 应急管理部门 |
3 | 工矿商贸(冶金、机械、建材等八大行业)
| 1.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情况; 2.起重机维护、检测等安全使用管理情况; 3.熔融有色金属罐体耳轴检测情况; 4.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情况; 5.水冷元件设置和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情况; 6.设备设施检查及维修报废情况; 7.设置快速切断装置情况。 | 有色行业生产经营主体 | 应急管理部门 |
4 | 1.水泥筒型库清库作业外包情况; 2.水泥工厂检测、报警、灭火及防爆装置的设置情况;燃气窑炉防火防爆、防一氧化碳中毒措施情况; 3.高温熔炉冷却及报警装置的设置情况; 4.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等有限空间作业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5.煤气发生炉及煤气输送系统的防火防爆装置的设置情况; 6.输送设备防护、急停等隔离的情况。 | 建材行业生产经营主体 | ||
5 | 工矿商贸(冶金、机械、建材等八大行业)
| 1.高温熔融金属作业防护情况; 2.安全风险较高场所监测报警装置和防爆装置设置情况; 3.有机溶剂清理清楚情况。 | 机械行业生产经营主体 | 应急管理部门 |
6 | 1.高温设备安全保护措施配备情况; 2.安全风险较高场所监测报警装置和防爆装置设置情况; 3.企业炉窑类设备安全防护情况; 4.企业液氮使用安全。 | 轻工行业生产经营主体 | ||
7 | 1.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设置和布局情况; 2.危险品储存安全措施情况。 | 纺织行业生产经营主体 | ||
8 | 1.熏蒸杀虫作业前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2.使用液态二氧化碳的生产线和场所安全防护设备的设置是否完备。 | 烟草行业生产主体 | ||
9 | 危险化学品、化工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2.工艺管理情况; 3.设备设施管理情况; 4.安全管理情况。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主体 | 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10 | 道路运输 | 1.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建立及实施情况; 2.车辆维护、检测与检验记录、隐患排查的管理情况; 3.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管理情况; 4.专用车辆安全防护、运输注意事项管理情况; 5.停车场管理情况。 | 客、货运企业 | 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1 | 建筑施工、城镇燃气、城市地下管网 | 1.建设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2.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3.监理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4.机械设备安全使用情况; 5.临时用电安全情况; 6.深基坑作业安全情况; 7.脚手架及模板支撑安全管理情况; 8.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9.现场防火管理情况; 10.安全防护设施配备情况; 11.个体安全防护情况。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施工企业 |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
12 | 火灾防控 | 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情况; 2.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3.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情况; 4.防火巡查检查情况; 5.用火管理情况; 6.安全疏散、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好情况。 | 企事业单位、机关、各类社会组织团体、各类生产经营主体 | 消防救援机构 |
13 | 特种设备 |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及检验检测情况; 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情况; 3.特种设备隐患自查自纠情况; 4.锅炉安全使用安全管理情况; 5.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情况; 6.压力管道检验检测情况; 7.充装安全管理情况; 8.电梯运行维护管理情况; 9.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情况; 10.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维护安全管理情况; 11.场内机动车辆使用安全管理情况。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市场监管部门 |
14 | 渔业船舶 | 1.渔业船舶脱检和船舶安全设备、航行设备配备等适航情形; 2.渔业船员适任,职务船员配备和人证相符等情况; 3.按规定配备、使用渔业无线电设备,使用识别码等情况 | 渔业船舶作业主体 | 农业农村部门 |
15 | 农业机械 | 1.在农田、场院作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参加定期检验情况。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持证情况; 3.操作拼装、改装、报废以及安全设施不全的农业机械。 | 农业机械作业主体 | 农业农村部门 |
16 | 危险废物处置 | 1.危险废物容器、包装和相关场所是否有识别标志; 2.申报登记与记录情况; 3.源头分类情况; 4.转移联单管理情况; 5.贮存设施管理情况; 6.处置设施管理; 7.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情况; 8.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及管理情况; 9.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情况; 10.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RTO焚烧流泪环境治理设施清理。 | 化学原料制造业生产经营主体、有色金属冶炼工业生产经营主体、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生产经营主体、造纸业和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生产经营主体、医疗卫生机构等 | 生态环境部门 |
17 | 成品油、加油站 | 1.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主体是否取得相关证照且有效; 2.油罐储油、加油机设置是否经批准; 3.是否有超许可和批准范围经营成品油行为 4.是否未经许可擅自改建、扩建、迁建加油站; 5.成品油批发企业是否有不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无经营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供应成品油行为。 |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 | 商务部门 |
18 | 商业综合体、餐饮场所 | 1.消防设计、设施配备情况; 2.建筑平面是否严格按照档案图纸施工建设; 3.安全疏散设施情况; 4.用电安全情况; 5.灭火救援设备情况。 | 大型商业综合体、商场、商店、超市、餐饮经营主体等 | 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19 | 校园安全(消防、食品、校车、治安) | 1.教室、图书阅览室、微机室安全管理情况; 2.食堂安全管理情况; 3.实验室安全管理情况; 4.门卫安全管理情况; 5.室外设施是否符合安全基本要求; 6.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情况。 | 学校、餐饮经营主体 | 教育主管部门 |
20 | 民用爆炸品 |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安全生产管理员应符合相应资质; 6.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7.新、改、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8.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主体 |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21 | 烟花爆竹 | 1.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培训教育情况; 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工(库)房存储及实际滞留、存储药量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4.工(库)房内、外部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设计要求。 | 烟花爆竹经营主体 | 应急管理部门 |
附件2
安全生产重点领域突出违法行为法定从重处罚清单
领域 | 从重处罚种类 | 从重处罚情形 | 法律依据 |
通用
| 1.对个人处以罚款 |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0条第二款 |
2.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更高金额罚款,对责任人个人处以罚款 | 被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4条、第98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44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8条第一款,《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6条,《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48条、第50条、第51条 | |
3.加处罚款,对责任人个人罚款 | 被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5条 | |
4.处更高金额罚款,对责任人个人罚款 | 被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6条 | |
5.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被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0条第二款、第102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8条第二款、第三款,《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53条 | |
情节严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6条 | ||
6.责令停产停业 | 被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1条 | |
7.拘留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6条 | |
8.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 情节严重的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2条第二款 | |
工贸 | 9.处更高金额罚款,对责任人个人罚款 | 被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28条
|
10.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情节严重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28条 | |
1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更高金额罚款,对个人处以罚款 | 被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29条 | |
交通 运输
| 12.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情节严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2条、第73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62条 |
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57条、第59条 | ||
13.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更高金额罚款,对个人处以罚款 | 被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56条 | |
14.处更高金额罚款,对责任人个人罚款 | 被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62条 | |
15.吊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 | 情节严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9条,《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66条、第68条 | |
被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 |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67条 | ||
16.暂扣从业资格证件 | 被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 |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69条 | |
建筑施工/市政 | 17.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情节严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1条、第7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第65条 |
18.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 | |
19.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3条 | |
20.吊销资质证书 | 情节严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5条、第66条、第67条、第69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第61条、第62条、第63条第二款 | |
21.吊销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2条 | |
22.终身不予注册 | 情节特别恶劣 | ||
23.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 情节严重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9条 | |
燃气 | 24.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 | 情节严重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5条第二款、第46条,《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62条 |
25.责令停止建设 | 被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60条 | |
特种 设备 | 26.吊销生产许可证 | 情节严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79条、第81条第一款、第三款、第82条第三款 |
27.吊销充装许可证 | 情节严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5条 | |
28.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 情节严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3条 | |
29.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 情节严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5条第二款 | |
危险 化学品
| 30.处更高金额罚款,对责任人个人罚款 | 情节严重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2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31条 |
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34条 | ||
31.处更高金额罚款 | 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35条、第36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29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1条、第82条第二款、第91条 | |
限期补办延期手续,逾期不补办继续生产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6条 | ||
被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3条 | ||
32.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被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第二款,《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0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办法》第30条,《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37条 | |
情节严重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8条,《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34条、第35条,《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29条 | ||
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9条、第84条第三款、第86条、第87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0条 | ||
33.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 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0条、第83条、第84条第一款 | |
34.暂停资质,并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 情节严重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2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50条 | |
35.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逾期整顿不合格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0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30条 | |
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3条 | ||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0条、第32条 | ||
消防 | 36.拘留 | 情节严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 |
37.责令停产停业 | 情节严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5条第二款 | |
38.吊销营业执照 | 情节严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5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9条、第50条、第51条 | |
渔业 船舶
| 39.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 情节严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64条 |
40.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 被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65条、第73条 | |
41.责令停航 | 被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73条 | |
42.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暂扣乱窜行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 | 情节严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68条 | |
43.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任其他适任证件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情节严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81条 | |
44.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逾期仍不申报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33条 | |
45.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被责令改正或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34条 | |
46.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 情节严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第23条 | |
47.没收渔具和渔船 | 情节严重 |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37条 | |
48.扣留船长职务证书 | 情节严重 |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39条第(四)项 | |
49.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 情节特别严重 |